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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竞争角度来看,商标的近似判定和商业价值
      最近,与疫情相关的商标注册申请引起社会广泛关注。3月3日,商标局对进入实质审查阶段的63件与疫情相关的“火神山”“雷神山”“钟南山”等商标注册申请,已依法作出驳回决定。包括27件“火神山”、24件“雷神山”、3件“钟南山”、3件“方舱”等商标注册申请,涉及41个申请人,共23个商品和服务类别。
      紧接着3月6日,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发布“关于严厉打击与新冠肺炎疫情相关非正常商标申请代理行为的通知”,强调:今后将持续加大对代理与疫情防控相关非正常商标申请行为的监控排查力度,及时转送查办;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报请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停止受理其办理商标代理业务;对触犯刑法等相关法律的,及时移送相关部门处理;加快建立健全商标代理信用记录档案,将严重违法违规等行为记入代理机构和个人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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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众所周知,商标不仅起到标识作用,在“认牌购货”习惯的作用下帮助消费者识别和选购产品。商标更凝聚了商标权人长期经营的商誉价值,为企业孵化巨大的商业利益,商标可以与原来的商品脱离,成为企业独立的无形财产。
      因此,商标成为商业竞争的重要工具,与竞争密不可分。在市场中,同一领域的竞争者通过商标将彼此区分开来,好的品牌代表着消费者较高的认同度,能够获得消费者持续的信赖和选择。当今,打造知名品牌已经成为各国经济竞争的制高点,是企业乃至国家核心竞争力的重要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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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天,我们来聊聊关于商标的那点事儿:
       禁止商标仿冒
       按照商标法规定,
注册商标权利人能够禁止他人未经许可,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以免发生混淆和误认。
       市场上永远有这样一些人,他们采用搭便车走捷径的方式,在自己商品或者服务商打上他人的商标,通过仿冒他人的商标来销售自己的产品,造成消费者会产生混淆和误认。商标所有人的利益会受到损害,竞争秩序也会遭到破坏,因此,商标法通过商标注册制度来确认商标专用权的归属,并且对商标仿冒者施以法律的制裁。

       禁止商标恶意抢注
       根据商标法规定,
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注册商标必须在合法的前提下进行,如果恶意抢注他人商标,注册下来的商标不仅得不到法律保护,还随时有被宣告无效的风险。商标的生命和价值在于使用,只有在商业活动中持续不断的使用,商标才会被注入价值。法律保护这种价值,禁止他人恶意抢注。

       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
       我国《商标法》规定:
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商标注册人对该注册商标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在品牌推出之前,对商标进行检索和注册极为重要,否则,不小心和他人已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产品或服务就要被迫改名,前期的产品投入可能付之一炬,除非花费高额的价格来购买或者和解。2012年6月,苹果公司花费6000万美元与“iPad”注册商标持有人唯冠公司达成和解协议才能合法进入中国市场就是一个典型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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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那么提前预防和检索时,如何判定商标近似呢?
      根据2005年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共同制定颁布的《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对商标近似的判断标准作了具体规定,第三部分“商标相同近似的审查”规定:“商标相同和近似的判定,首先应认定指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是否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或者服务;其次应从商标本身的形、音、义和整体表现形式等方面,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并采取整体观察与对比主要部分的方法,判断商标标志本身是否相同或近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人民法院依据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认定商标相同或近似按照以下原则进行:(一)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二)既要进行对商标的整体比对,又要进行对商标主要部分的比对,比对应当在比对对象隔离的状态下分别进行;(三)判断商标是否近似,应当考虑请求保护注册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
      (一)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
      商标是否近似这是一个主观的、仁者见仁,智者见智的问题,因此“相关公众”的界定就变得很重要。
      通常认为,相关公众包括两类:一类是指与商标所标示的某类商品有关的消费者,其中专家或智力特别低下者所施加的注意不能成为判断标准;二是商品的营销有紧密关系的其他经营者,这类经营者与普通消费者相比,其对同行业的产品或服务上的商标要更内行,因此一般经营者列入相关公众的范围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而“一般注意力”可以理解为,在日常生活过程中,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前,并没有特别为之进行准备;购买时,其也没有对目标仔细区分,而只是凭头脑中对商品的一般印象,按照通常的方式,并无刻意观察比对,所施加的通常注意力。
      (二)既要进行对商标的整体比对,又要进行对商标主要部分的比对,比对应当在比对对象隔离的状态下分别进行
       在对两个商标进行比较时应通体观察其外观、读音和观念的相似性,同时又必须特别关注其显著和主要部分。进行整体观察,需要按照消费者在市场中对商标的感知规律,消费者寻找自己所要的商品,总是凭着以往头脑中对某种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宣传所遗留的商标印象。通常一般消费者只是将商标作为一个整体看待,而不会过于注意其细节。
      (三)考虑请求保护注册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
      商标的“显著性是商标保护的灵魂”,可见显著性在商标的意义中处于核心地位。一般认为,如果相关公众看到商品或服务上使用的一个标志,马上就能意识到该标志是用于指示商品或服务提供者,从而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则可以认为该标志具有显著性。而商标的知名度是商标经过持续长久使用,并经过大量的宣传推广而形成,更易被公众熟识,从而在被其他标识仿冒时,公众也更容易发生混淆或误认。
      综上所述,在认定商标是否近似时要根据商标整体外观、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以及发生混淆的可能性综合进行考虑。整体而言,商标的近似判定是在一定的规则前提下由人为主观判断的,所以即使首次商标申请被判定近似,不用完全气馁,仍然可以在驳回复审中递交充分的证据证明自身商标在一定范围内形成了稳定的市场,具有较强显著性,相关公众能够将争议商标加以区分来获得审查员认可,从而获得商标专用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