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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泰·视点|商业秘密保护中竞业禁止的相关问题
      特殊时期,对所有公司来说都在共克时艰,但难免会遇到核心员工跳槽或被竞争对手狠挖墙脚,如何避免因核心员工跳槽带走商业秘密或商业秘密泄露,今天华泰君就带大家一起去学习一下商业秘密保护中竞业禁止的相关问题:
何谓“竞业禁止”
      竞业禁止,指商业秘密权利人基于特定民事法律关系,禁止特定人从事相关竞业行为的制度。其主体限于特定人,客体仅限特定行为,且主体客体之间必须具有诸如劳动关系等法定或约定的关系。理论依据主要包括:"代理成本"理论、诚实信用原则、忠实义务原则及合理限制竞争原则。
       从分类上来说:竞业禁止的义务根据不同的产生方式,分为法定义务与约定义务,详情如下表所示:
       商业秘密保护中的竞业禁止适用范围主要指主体与客体的适用范围,在某种程度上还包括职业活动区域与时间的限制,本次主要就主体与客体的范围适用进行讨论,如下表所示:
       商业秘密保护中的竞业禁止本身蕴含了多项权益的冲突,如商业秘密权益、劳动者择业自由权及社会公益等,雇佣双方当事人须在法律强制性规定的范围内才能实现其双方的私法自治和契约自由,故而,竞业禁止的适用范围具有合法性和正当性。现实商业竞争中,离职员工用掌握的商业秘密开展同类业务或者到同业竞争者处任职的现象时有发生,致使企业失去核心竞争力,甚至关乎企业生死,商业秘密通过竞业禁止保护,便是优选。
法律的相关规定
       我国《公司法》和《劳动合同法》是关于法定的竞业禁止与约定的竞业禁止的重要立法依据。其他法律如《个人独资企业法》第20条第2款第6项、劳动部《关于企业职工流动若干问题的通知》第2条、深圳和珠海的相关规定等零散规定了竞业禁止制度:
       ◎《公司法》第148条具体规定了法定竞业禁止和商业秘密保护制度;
       ◎2008年《劳动合同法》中,首次明确在其条款中涉及了竞业禁止协议;
       ◎最高人民法院于2013年2月1日实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解释(四)》,对离职后员工应得的竞业禁止补偿金的规定进一步得到明确;
       ◎2018年《劳动法》中,第22条“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有关事项”及第102条“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事项,对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规定了保护商业秘密的相关内容;
       ◎2019年《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第9条规制了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并在第17条与第21条,提高了侵犯商业秘密的违法成本,增加惩罚性赔偿。
竞业禁止协议与商业秘密保护的关系
       在实际商业竞争中,企业一般通过以下两种手段对其商业秘密进行保护:
       ★把商业秘密当作无形财产加以保护,那么一旦商业秘密受到侵犯,企业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对离职雇员提起侵权之诉;
       ★与劳动者签订保密协议、竞业禁止协议,一旦离职雇员有侵害商业秘密之嫌( 从事竞业) ,即依据《劳动合同法》提起违约之诉。
       竞业禁止协议,规制在劳动关系中,雇主为保护自身利益,要求劳动者依法定或约定,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或劳动关系结束后的一定时期内,不得从事开展同类业务或者到同业竞争者处任职的合同。而商业秘密的保护,一是签订保密协议或竞业禁止协议,以违约之诉实现救济;二是依据商业秘密作为无形财产的法律性质,以侵权之诉实现救济。但两者存在责任主体、责任性质及争议解决方式三个方面的区别,详情如下表所示:
        具体言之,竞业禁止协议是秉持意思自治原则雇主与雇员签订的协议,在一定范围内一定程度上对雇员的自由择业权加以限制,进而保护自己的利益,如签订者违反协议义务,主动从事竞业行为,须承担违约责任,相关民事责任应包括停止侵害、支付违约金等。而商业秘密作为企业的无形财产,是一种对世权,故责任主体就并不限于竞业禁止协议的当事人双方,而是全体员工,故竞业禁止与商业秘密的区别还体现在对第三人承担责任的态度。侵犯商业秘密的认定一般是法院依据"接触+实质相似-合法来源"原则对相关行为判定是否构成侵权。此外,竞业禁止与商业秘密的区别还体现在对第三人承担责任的态度。
竞业禁止协议是否足以构成保密措施的认定
        商业秘密案件审判中,关于商业秘密的秘密性认定关键就在于是否采取了恰当的保密措施,因此,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第11条对此做出了专门规定,认定其判定因素应当包括信息载体的持性、保密意愿、措施的可识别程度、他人正当获得的难易度等。
        在竞业禁止协议是否足以构成商业秘密这一问题上,虽然竞业禁止协议可以通过限制离职员工的就业在一定程度上保护原单位的商业秘密,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并不承认单纯的约定竞业限制就是采取了保密措施。明确界定的保密范围是必要条件。竞业禁止协议限制的是就业范围与方向,保密协议则是以保密义务为内容。竞业禁止协议是签订者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或劳动关系结束后的一定时期内,不得从事开展同类业务或者到同业竞争者处任职的合同,其保密要求更高,更加彻底,因此,用人单位依法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可以成为保护商业秘密的重要手段。
竞业禁止协议的合理性限制
       在商业秘密立法中,为了保护公共利益和员工利益,并且预防企业对员工的自由择业权的不合理限制或干涉,必须对商业秘密的保护施以明确的限度,其合理性适当的边界限制为前提。
       因此,企业通过竞业禁止协议保护商业秘密时,必须是依附于劳动关系前提,且对劳动者的限制必须控制在合理范围之内,尤其注意以下几点:
       ★存在可保护的商业秘密等利益;
       ★必须支付合理的补偿金;
       ★合理性判断一般因素:①地域范围:应当以不与原单位相竞争的区域为依据;②时间限制:应当是商业秘密能够成为或者支持其权利人拥有相关竞争优势的时间;③从业限制:竞业禁止的行业、工作内容和工作种类需要细化具体化,不可对劳动者的劳动权和生存权造成不合理的影响;④适用对象:应当得到明确。